拒不协助提取分红款,穗一经济合作社社长被罚1万元
注意了!不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当心受到法律制裁。日前,当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法官向海珠区某经济合作社社长郭某出示证件并要求他履行协助义务时,该社社长郭某却丢出种种荒唐的理由推脱、拒绝签收执行文书,态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郭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海珠法院向他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在王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为海珠区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在该社有分红收入。为了确保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执行法官赶在春节前的2020年1月20日至该社向该社社长郭某送达执行文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社的分红收入。
但在经办法官向该社社长郭某出示证件及说明来意后,对方以“法院应该找公安去抓被执行人”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推脱、拒绝签收执行文书。在经办法官向其进行释法说明并告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严重法律后果后,对方仍拒不配合签收协助执行文书。
鉴于此,海珠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该社社长郭某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并于2020年3月12日向其郭某直接送达罚款决定书。收到罚款决定书后,郭某申请复议,海珠法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郭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海珠法院的罚款决定。
收到广州中院的复议决定后,郭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直呼悔不当初,于收到复议决定书的第二天便主动联系海珠法院缴纳了罚款。
综合本案及执行工作中涉村社的其他案件,当前村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法制教育不到位、职权范围不清晰、工作衔接不够等不足,故海珠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该局已于2020年9月10日作书面回复,将积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教育工作,强化法制教育宣传,组织辖内村社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干部法律意识;加强司法业务培训,将司法业务培训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统一培训范畴等。
法官说法
切实解决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如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等,而向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法律文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成为协助执行人,届时均应承担协助执行的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以身试法,成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绊脚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文字、图片、视频: 章程 陈中莉
黄黛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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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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