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增城有了新规定
为规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增城区日前制定了《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登记细则》明确了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可确权发证。
《登记细则》提出了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进行造册。
建房登记面积包括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本次确权登记根据有无合法权属来源、房屋建成年份等条件分类确定建房面积标准。超出建房登记面积部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此外,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未建房屋或建成的房屋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一律造册。
需要注意的是
1、《登记细则》提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2、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原址“拆旧建新”的,房屋的建成年份可按照原(旧)房屋的建成年份进行专项认定。
3、由镇(街)牵头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测绘单位,根据“一户一宅”、宅基地历史使用情况、房屋现状和结构、周边建设情况等要素进行专项认定,认定结果在村(社)内予以公示1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报镇(街)审核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后予以确权登记。
4、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不纳入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一律造册,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徐静 广州增城发布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高鹤涛 广州增城发布
: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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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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