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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观潮|优待善行者,让慈善之城更有温度

3月30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根据条例,广州将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未来在求职、提出困难救助申请等方面,慈善记录良好者或可享优先权。

慈善事业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广州不断在慈善事业上发力,持续以“慈善为民”为核心,有效拓宽了公益慈善服务群众的渠道,形成了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共治的“善治”平台,营造出“人人可慈善、人人为慈善、人人做慈善、人人分享慈善”的浓厚氛围。

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广州打造慈善之城的经验充分说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慈善组织数量也是评价一个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广州市共有慈善组织189家,但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条例》明确提出,要鼓励设立慈善组织,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成立慈善行业组织,为它们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慈善组织还可依规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通过制度引导、政策扶持,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涌现出来,由此不断壮大慈善力量、丰富项目品牌、普及公益理念。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乘上互联网的东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大量慈善活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但与此同时,网络慈善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对于新兴的互联网慈善形式,《条例》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比如,其中规定既要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发、运营募捐网络平台,又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民政部门要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等。

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需“众人拾柴火焰高”。如今,人人慈善、随手慈善、指尖慈善正在成为潮流,公众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参与意识持续提升。秉持“好人好报”的朴素观念,《条例》既有正面激励,也有负面惩戒。比如,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最高可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罚款20万元。正面奖励能很好地激励人们争做慈善,让慈善成为市民触手可及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对骗捐等行为“违必管,惩必严”则能让《条例》长出牙齿,增强约束力。

聚社会之智,集众人之力,慈善之城建设必将更有温度、更有态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刘琛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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